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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金融学者之声|唐莹、李志勇:《四川省数据条例》实施 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7-06

编者按:2023年1月1日,《四川省数据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四川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我省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哪些积极影响?近日,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信用中国(四川)、中宏网、四川新闻网、红星新闻网、中国网等媒体,刊登《< 四川省数据条例>实施 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一文,刊登了我院唐莹副教授李志勇教授的精彩解读。

《四川省数据条例》实施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不仅是关键生产要素,更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2022年12月19日,“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对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全面落地,加速各部门、各区域数字化建设指明了重要方向。数据立法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的重要抓手。今年两会期间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由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2021年以来,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数据相关条例,遵循以保护促利用的基本逻辑,对数据共享、数据要素流通、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区域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共七十条。自此,四川省进入数据立法新时代,不仅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利用与数字化发展,也将对产业经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双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数据资源的强力支持,也亟需数据立法的有效保障。《条例》的实施对数据管理部门的定位更加明确,政务数据(包括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应用更加有法可依,必将有力推动四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在信用数据资源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提出,“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建设难点。自2014年国家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各部门各领域均致力于构建各自的信用体系,积累了大量不同领域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但囿于数据共享程度不高,社会信用数据尚未实现统一归集与有效统筹,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有大的突破、充分彰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效果,信用信息壁垒问题亟待解决。《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实现将散落于各部门的社会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共享与协同应用,为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在信用数据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指出,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这强调了省数据管理机构在公共数据(包括社会信用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中的关键职能。近年来,省大数据中心持续加强社会信用数据归集,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框架下,陆续出台《四川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细目》《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清单》等文件,致力于为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资源建设提供标准规范。《条例》出台后,省数据管理机构将有法可依地加强社会信用数据资源体系的统筹建设与高质量推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切实推进信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信用数据流通与应用方面,《条例》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规范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并对数据共享、开放、交易等方面提供了制度设计。对于社会信用数据,其开放共享将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提供有效助力。以中小微企业为例,金融机构往往面临借款人可得信息不够充分的难题,导致其“不敢贷”或“少贷”。不同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是反映借款人诚信意识的重要载体,也可以成为银行构建中小微企业画像的补充性数据来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因此,在《条例》出台后,随着“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完善,共享与开放工作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可将社会信用信息融入信贷决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

在信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深入贯彻《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精神,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明确政府部门和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管理的职责义务,构建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需要有扎实的数据安全底座。《条例》为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的信用数据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引导数据管理机构、数据处理者等相关各方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防止信用信息泄露,最大程度保障信用主体的基本权益。根据《条例》,相关部门在收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上位法的强制性要求,并且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必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综上,《条例》基于四川数据管理的现实背景和需求,着力打破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数据孤岛,提升数据质量,为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将有力推动社会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以及跨部门的协同应用。接下来,省数据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夯实数据归集与安全管理能力,落实数据共享开放制度设计,支持信用建设有关部门拓展应用场景,积极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与应用,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信用力量。

(初审:唐莹 李志勇骆岭 杨瑶 | 复审:董青马 谭敏 | 终审: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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